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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3-06-12 19:59

简介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Malaysia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马来西亚国徽概况司法辖区 马来西亚生效日期1963年9月16日政体联邦议会民主制选举君主立宪制*架构*分支三权分立国家元首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立法机关马来西亚国会行政机关马来西亚内阁司法机关马来西亚联邦*(1985年前:英国枢密院)制定历史修宪次数57次最近修宪日期2009年5月1日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与政治系列条目联邦* • 联邦宪法 • 法律制度统治者最高元首苏丹阿都拉最高元首后东姑阿兹纱阿蜜娜(英语:Tunku Azizah Aminah Maimunah)副最高元首苏丹纳兹林沙(马来语:Sultan Nazrin Muizuddin Shah ibni Sultan Azlan Muhibbuddin Shah)统治者会议 • 掌玺大臣 • 国家皇宫行政首相安华·依布拉欣副首相阿末扎希法迪拉·尤索夫*首席秘书莫哈末祖基阿里(英语:Mohd Zuki Ali)内阁 • 联邦*机构(英语:List of federal agencies in Malaysia) • 公务员体系(英语:Civil service in Malaysia)州*(各州*领袖)地方*(列表)立法国会 国会上议院主席莱士雅丁(上议院议员列表)国会下议院议长佐哈里阿都反对党领袖韩沙再努丁(下议院议员列表)影子内阁 • 法令列表 • 反对党州立法议会(各州议员列表)司法联邦*首席*官东姑麦润上诉庭主席罗哈娜·尤索夫(英语:Rohana Yusuf)高等法庭(英语:High Courts of Malaysia)马来亚*官(英语:Chief Judge of Malaya)阿扎哈·莫哈末(英语:Azahar Mohamed)东马*官(英语:Chief Judge of Sabah and Sarawak)黄达华(英语:David Wong Dak Wah)*事务法庭*司法局局长穆尤丁·依布拉欣选举选举委员会主席阿都甘尼近年联邦选举2022年全国选举2018年全国选举2013年全国选举2008年全国选举2004年全国选举选区 • 政党 • 历届获胜状况其他外交(国外外交机构(英语:List of diplo*tic missions of Malaysia) • 国内外交机构)国家原则地图 政治主题 马来西亚主题查论编《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马来语: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Malaysia,英语: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包含了183条条文,是马来西亚的宪法和最高法律。这部宪法的最初原型是来自《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和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法》。这部宪法确立马来西亚为一个联邦制、议会民主制、选举君主制(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和君主立宪制国家,其中最高元首为国家元首,而首相则为联邦*首脑。此外,宪法也明确的将联邦*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相互制衡。

历史

参见:里德委员会、马来亚联合邦宪法、马来西亚协定、十八点协议和二十点协议

内容

本宪法自1957年8月31日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共经历了61次修正,现行的宪法包含了《2022年*(三)》(A1663法令),于2022年9月6日生效。宪法由15篇组成,其中包含230和条文和13个附表。

第一篇:州属、宗教和法律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三篇:公民权

第四篇:联邦*

第五篇:州*

第六篇: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

第七篇:财政规定

第八篇:选举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十篇:公共服务事务

第十一篇:紧急状态时期条文

第十二篇:一般和杂项

第十二A篇: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附加保护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性条文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附加权利

第十五篇:对最高元首和统治者的法律诉讼

附表

附表一:宣誓注册或入籍成为公民之誓言

附表二:在马来西亚日之前或之后出生并通过自动生效方式取得公民权之人士的公民权相关补充规定

附表三:选举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的方式

附表四: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的登基和就职宣誓词

附表五:统治者会议

附表六:宣誓及誓词形式

附表七:选举上议员的方式

附表八:需纳入各州宪法的条文

附表九:立法清单

附表十:分配给各州属的拨款和收入来源

附表十一:《1948年解释和通则条例》的相关规定

附表十二:(废除)

附表十三:有关选区划界的规定

基本自由

联邦宪法第5至13条规定了马来西亚的基本自由,其中包含人身自由、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免于刑法追溯与重复审讯、权利平等、流放之禁止及活动自由、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和财产权。其中言论自由以及*和结社自由受到法律(如《1948年煽动法令》)的限制和约束。

第五条:生命和自由权

联邦宪法第五条明定了一些基本人权:

除依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人身自由。

被非法拘留的人可以由高等*释放。

一个人有权被告知逮捕原因,并有权由其选择的律师代表其辩护。

未经裁判法官许可,不得将某人逮捕超过24小时。

第六条: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

联邦宪法第六条规定无人可被奴役,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皆被禁止,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来制定与国家相关的规定义务(如兵役)。

第七条:免于刑法追溯与重复审讯

在刑法和刑事控告程序领域,联邦宪法第七条提供以下保护:

任何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如因实施或作出而不受法律惩罚,均不得受到惩罚。

任何人所受的惩罚不应超过法律所规定的。

被宣告无罪或定罪的人,除非*下令重审,否则不得因同一罪名再次受审。

第八条:权利平等

联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款则规定:“除了本宪法所明确允许之外,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等理由,而在任何法律上,或在*当局的任职与工作上,或在有关财产之获得、拥有与剥夺相关的法律行政上、或在有关交易、商业、专业、事业与职业的建立与运作上,对公民加以歧视。”

第二款所提及“明确允许”是指根据联邦宪法第153条,保护马来西亚半岛的马来人以及沙巴州和砂拉越州土着的特殊地位之条款。

第九条:流放之禁止及活动自由

联邦宪法第九条保护马来西亚公民免遭被驱逐出国,并保障每个公民在马来西亚内自由迁徙的权利,但同时允许国会对马来西亚半岛居民迁徙到沙巴州和砂拉越州施加限制。

第十条:言论、*与结社自由

参见:五一三事件 (马来西亚)

联邦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赋予每个马来西亚公民言论自由、和平*和结社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和权利并非绝对。其中联邦宪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允许国会可就有关联邦或其区域之安全、国际友好、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利害下,在认为有必要或有利时,对言论、*与结社自由加以任何限制,或为维护国会或任何州立法议会议员之特权、或为对付有关蔑视法庭、诽谤、煽动等罪行,而加以限制。

第四款允许国会在就有关联邦或其区域安全或公共安宁利害下而依据第二款甲项加以限制时,通过法律禁止任何人(包括国会议员)就第三章、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或第一百八十一条等所规定与保护的任何事项、权力、地位、立场、特别待遇、统治权或特权等提出质问,但不包括有关法律所列出的执行方式。

*自由权的相关限制

《2012年和平*法令》中“*”与“街头*”的相关定义。

根据《1958年公共秩序(保护)法令》,内政部长可以临时宣布任何被严重扰乱或严重威胁公共秩序的地区为“*地区”,最长期限为一个月。根据该法令,警方可以在“*地区”封锁道路、设置障碍、实行宵禁以及禁止或管制*,*或五人以上的*。违例者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但对于更严重的罪行,最高监禁刑罚将更高(如使用进攻性武器或爆炸物的最高刑期为10年),并且可以被处以鞭刑。

《2012年和平*法》赋予公民组织和参加和平*的权利,但该自由受到该法令的限制。根据该法令,任何人如要举行*合*,需提前10天通知警方。对于某些类型的*,如婚礼、葬礼*、节日期间的开放日、家庭聚会、宗教*和在指定*地点的*,则无需通知警方。但是,该法令禁止任何人举行或参与街头*活动。《2012年和平*法》在国会通过前,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曾发表文告批评该法案,并指该法案似乎允许警方自行决定、判断和定义什么是“街头*”和“*”。

言论自由权的相关限制

参见:马来西亚审查制度和1948年煽动法令

《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英语: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赋予内政部长自由裁量权,以授予、暂停和吊销报纸出版许可。直到2012年7月,内政部长可在此类事项上行使“绝对酌处权”,但这项权利已被《2012年印刷机和出版物(修正案)法令》明确撤销。

《1948年煽动法令》将从事“煽动性倾向”的行为定为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口语和出版物。该法令第三节中明文定义“煽动性倾向”,类似于英国的普通法对煽动叛乱的定义,并根据马来西亚当地情况进行了修改。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令吉、监禁三年或两者兼施。该法令长期以来在各界备受争议,其中时任联邦**官阿兹兰·沙(英语:Azlan Shah)曾说过:“言论自由权因煽动法令而终结。”

第十一条:宗教信仰自由

联邦宪法第十一条明定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和传播其宗教的权利,但是州法律以及联邦直辖区之联邦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在信奉*教人士之间传播的宗教学说或信仰;非*则可以自由进行传教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权利

联邦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定公共教育机构的行政,尤其是有关学生的入学与学费事宜;或在*对任何教育机构(无论公立或私立、国内或国外)或学生的教育拨款上,不得因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等理由而对任何公民作出歧视。但是*仍需根据联邦宪法第153条实施扶持行动计划,为马来人以及沙巴州和砂拉越州土着预留高等教育机构的学额。

此外,第十二条第二款明定每个宗教团体皆有权为了自己孩子的宗教教育而建立与维护各自的教育机构,并不得因宗教上的理由而在任何相关的法律上或执法上存有歧视;但联邦与州*可合法成立*教机构、举办的或协助举办*教育,以及为其拨款。第三款也同时明定无人需接受除自己宗教之外的其它宗教教育及参与它们的宗教仪式或礼拜。

第十三条:财产享有权

联邦宪法第十三条规定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任何人的财产可被剥削。此外,在没有适当的赔偿下,无任何法律能强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财产。

联邦*

参见:马来西亚联邦*

第三十二条:国家元首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选举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参见: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联邦宪法第三十二条明定最高元首为国家元首,其地位在联邦所有人之上以及不可在任何*面对任何诉讼除了特别*。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但可随时向统治者会议提出书面辞职,或由统治者会议罢免,同时最高元首如不再是统治者应立刻退位。

第三十九至四十条:行政机构

联邦宪法第三十九明定,联邦*的行政权应属于最高元首,并由首相以及内阁或内阁所授权的任何部长代为执行;但国会亦可制定法律,将行政职能授于其他人员。

联邦宪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则赋予最高元首就以下事项,在无需首相以及内阁的建议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自行判断哪位国会下议员获得国会下议院多数下议员的支持,并委任该下议员成为首相。

拒绝同意解散国会的请求

召开统治者会议

第四十三条:内阁

参见:马来西亚内阁

联邦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元首应成立内阁,并听取内阁建议行使其职能。第二款和第三款则规定最高元首需依首相建议任命国会两院的议员出任其他内阁部长职务,内阁需对国会负责。

首相失去国会下议院多数信任

参见:2009年霹雳州*危机

联邦宪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首相如果失去了国会下议院多数下议员的信任,其就应卸下首相职务并与内阁成员集体向最高元首辞职,除非最高元首同意首相的要求,解散国会举行全国选举。

依据联邦宪法第七十一条和附表八,所有州宪法都必须对各自的州*首脑和州行政会议成员有与上述类似的规定。

第四十四至六十五条:立法机构

马来西亚国会周期与选举。参见:马来西亚国会

联邦的立法权归国会所有,国会的体制是沿循英国国会的西敏议会制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上下两院再加上最高元首即构成马来西亚的立法体制。

上议院有70名上议员;其中26位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四位由最高元首委任以代表三个联邦直辖区(吉隆坡联邦直辖区两名,布城联邦直辖区一名与纳闽联邦直辖区一名)。剩余的40位由最高元首在首相和内阁推荐下委任。所有上议员需为30岁或以上,任期为三年,最多两届。国会的解散并不会影响上议院。

下议院共有222名议员,每名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选举中在各自选区以多数制选出。全国大选需在每五年举行一次,或在最高元首解散国会后。候选人的法定年龄为二十一岁。当一名议员过世、辞职或不足以完成任期,该选区将举行补选,除非当届国会离届满日期只剩不足两年时间,则该席位将被悬空。

国会议员有权对任何课题发表言论,无须对外界声讨负责,免于司法检控;只有国会特权委员会可以对议员实行制裁。国会特权在议员宣誓之后生效,并只对在国会的言论有效,不包括在议会外的言论。国会可以自行通过法律,禁止议员对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152条(国语及其它语言地位)、第153条(土着特别配额)及第181条(统治者*地位)等条文的有效性作出公开质疑,但可以探讨其执行方式。议员不能扬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但对元首的议论则是豁免于司法检控的。

立法过程

马来西亚国会的立法程序。

国会拥有就属于联邦*权利和共同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制定与其相关的法律(如:公民权、国防、财政、外交等)。

上议院和下议院都可发起立法,但上议院无权对财务相关的事项进行立法。法案若在下议院三读通过后将会提交至上议院进行辩论和审阅,上议院则会在三读通过后将该法案送交给最高元首寻求其御准。法案一旦被最高元首御准后将会在宪报上刊登并成为法律;如果法案在送交给最高元首后的30天内未获得最高元首御准,则可无视最高元首的否决权自动成为法律。此外,下议院的财务相关法案(如税收法案)不需要上议院通过法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所有非*的法案,下议院有权否决上议院对法案的任何修正案,并否决上议院对此类法案的任何否决权。

当一个法案被上议院否决并退回给下议院后,下议院将会修订该法案并在三读通过后再次送交上议院。倘若上议院依旧否决该法案,下议院可无视上议院的否决权直接送交最高元首寻求其御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司法制度

参见:马来西亚联邦*

马来西亚的司法权归属联邦*、上诉*、马来亚高等*以及沙巴和砂拉越高级*。

这两个高等*对民事和刑事法具有司法管辖权,但对**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均无管辖权。联邦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仅各州的**对各州的州级*法具有司法管辖权。

上诉*拥有对两个高等*所作出的裁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之上诉管辖权。1985年,马来西亚的终审权从英国枢密院转移至马来西亚联邦*,联邦*因而取代英国枢密院成为马来西亚最高终审*。联邦*拥有解释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宣告任何联邦法律和州级法律违宪并将其撤销、调解联邦*与州*之间的法律*,以及对上诉*和高等*所作出的裁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之上诉管辖权。此外,最高元首也会在宪法事务上咨询联邦*。

州*

参见:马来西亚州*

第七十一条:州*和州宪法

联邦*必须保证马来统治者在各自州属的*。每个州都应有各自适用于各自州属的州宪法,所有州宪法中必须有一些统一的基本规定条文,其中包括:

由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和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的州立法议会,任期最长为五年。

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需委任一位获得州立法议会过半议员信任的州议员担任州*首脑(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领导州行政会议。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需在州*首脑的建议下委任州行政会议的其他成员。

在君主立宪制精神下,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需在州*首脑的建议下行使其职权。

州议会解散后需举行州级选举。

修改州宪法时需获得州立法议会三分二的绝对多数州议员支持。

任何州属的州宪法如没有纳*邦宪法第八附表中的条文,或具有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则联邦国会有权绕过州级议会,直接对其进行修订。

第七十三到七十九条:州级立法权

联邦*和州*的立法权利范围。参见:马来西亚州议会

联邦国会拥有就属于联邦*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制定与其相关的法律(如:公民权、国防、财政、外交等),而每个州都可通过其立法议会对属于州*权利范围的相关事项制定与其相关的法律(如:*法律、土地、州法定假期等)。联邦国会和州立法议会拥有对共同权利范围下的相关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在发生联邦法与州法冲突的情况下,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

各州立法议会具有就未在联邦宪法附表九列出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如为了执行订立的国际条约或制定统一的州法律),联邦国会可就属于州*权利范围的相关事项制定适用于该州的州级法律。但是,此类法律在生效前必须先得到州立法议会的通过。无论如何,联邦国会不可就与土地和地方*相关事项为任何州制定适用于该州的州级法律。

州级*法律和*法庭

州级*法庭可处以的最高刑罚。参见:马来西亚*法庭

各州立法议会有权制定适用于该州*的州级*法律,其中包括:

制定*法律以及*的个人与家庭法。

制定和惩处违反*教义的*,除了属于联邦*权利范围的法律(例如:刑法)。

建立具有以下管辖权的**:

仅限*公民

属于州*权利范围内的法律事项

仅在联邦法律赋予权力的情况下才能对违反*法的*处以刑罚

根据联邦法律《1963年*教*(刑事管辖权)法令》,**有权审判违反*法的*公民,但其刑罚仅能:

监禁不超过三年

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鞭打不超过六下

此外,依据《1963年*教*(刑事管辖权)法令》,**不可以将任何人处以*。仅有以英美法系为法律基础的高等*、上诉*和联邦*有权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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